在清朝前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因时所需,皇帝的谕旨、内外的奏准均可定为条例。依照规定,定...
问题详情:
在清朝前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因时所需,皇帝的谕旨、内外的奏准均可定为条例。依照规定,定期修例,旧例不断删改,新例不断增加。这反映出当时
A.法律具有至高权威 B.律例体系缺乏实用*
C.皇权***浓厚 D.封建律例具有随意*
【回答】
C
【详解】
根据材料内容可知清朝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皇帝下的旨意,皇帝批准大臣的奏折都可以作为一种定例与法律同样起作用,并且是优先使用,从而说明皇权可以超越法律,即皇权***浓厚,故选C;A与材料内容不符,排除;材料所示律例体系实用*较高,B错误;材料体现的案例如有定例要先使用定例为审案依据,没有定例才适用法律,不能说律例具有随意*,D错误。
知识点:古今中外法律、法治、反腐
题型: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