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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经典语录

《罗伯特议事规则》经典语录

亨利•罗伯特,胡格诺派教徒,美国陆*工程兵长官。“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从事了多年的会议实践后,他开始研究议事规则,并于1876年2月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从陆*退役以后开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并把生命的最后10 年全部奉献给议事规则的编撰事业。

袁天鹏(译者),《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译者,国内最知名的议事规则专家,罗伯特议事规则本土化实践的开创者;2012年《人物周刊》 “*青年领袖”, 2007年《南风窗》“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大学*MBA客座讲师,*师范大学客座讲师,壹基金治理顾问,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治理顾问,万通公益基金会监事,阿里巴巴基金会治理顾问,中山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研究员。

袁天鹏从2007年起帮助企业、非营利组织、农村、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部门等制定章程、完善治理架构、建立议事规则、培养议事能力和规则意识,帮助提高会议效率。曾为商务部、保监会、兵器工业部、*朝阳区、深圳罗湖区、上海浦东新区、上海闵航区、顺德决咨委、南京秦淮区双塘街道、广东清远区扶贫办、民生银行、中信银行、联想集团、沃尔 沃等数十家机构讲座、培训和咨询。

孙涤(译者),经济硕士和管理博士;加州州立大学(长堤)商学院教授,*大学等多个院校的兼任教授,美国富布莱特研究学者。现任美国华裔教授学者协会秘书长;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首席信息官、留美*经济学会会长等职。有近二十本中文著作在国内刊行,并在报刊和网络上辟有专栏传播现代管理的理念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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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希望活跃于协商组织会议的人都应该掌握“动议优先顺序表”以及“动议规则表”,以便能快速查阅。熟悉这些表格的唯一方法就是要实际应用,要练习查阅这些表格并找到其中关于不同动议的各种规则。这几页浓缩了全部的议事规则。要牢记“动议优先顺序表”,因为其中包括了所有十二项优先动议和附属动议,以其优先等级顺序排列,并标明了每项动议能否辩论或修改、获得通过的所需得票,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

使用说明——表中前八栏顶端的规则适用于所有原生主动议,也适用于除了标有“否”或数字以外的所有情况,“否”或数字标记表示该动议不遵循该栏顶端的规则。“否”表示该动议适用于与该栏顶端完全相反的规则,数字标记对应后面的注释,解释其适用范围。例如“搁置”,表中显示本书第28条对该动议作了说明;该动议“不可辩论”且“不能修改”;“不接受附属动议”;且“不能重新审议”;——其他四栏没有“否”或数字标记,这表示这几栏顶端的规则适用于搁置动议,也适用于所有原生主动议。

表格注释 1.仅在其他动议待决,且在会议组织没有规定当日,或次日要举行会议时提出,“指定后续会议时间”才属优先。如果以任何形式受到限定,或者,一旦获得通过,将导致没有规定再次举行会议的会议组织解散,则“休会”失去优先权,并成为一项主动议。“休息”仅在有其他事务待决时才优先。 2.如果对该动议的表决结果为赞成,则不能重新审议。 3.可以用以下方式提出一项修正案:(1)*入(或添加)词语或段落;(2)删除词语或段落;(3)删除某些词语并*入其他词语;或者(4)用一个或多个段落替换其他段落,或用同一主题的一整份决议替换。 4.当要修改的动议,或要重新审议的动议不可辩论时,该动议也不可辩论。

“反对考虑”如果此时有成员认为,对此主动议来说,即使在会议上进行讨论也是对组织有危害的,那么可以提出“反对考虑”,然后由会议表决是否考虑该主动议。

三大权利:1)多数者权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2)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3)缺席者的权利(会议必须满足法定人数)。

表格注释 a-仅在其他动议待决,且在会议组织没有规定当日,或次日要举行会议时提出,该动议才优先。 b-如果以任何形式受到限定,或者,一旦获得通过,将导致没有规定再次举行会议的会议组织解散,则该动议失去优先权,并成为一项主动议。 c-仅在有其他事务待决时才优先。

在讨论过程中,不预设关于正确*的实质*标准,而是以根据议事规则进行辩论和*的结果来决定取舍。因此,在组织和会议的运营中应该确立这样的信念: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给我们的启示。借用孙文先生的表述,即民权初步始于程序。

协商会议的进行最少需要两名会议官员,一个是”主席”,主持会议,秉持规则;另一个是“秘书”,负责形成会议的书面记录,就是“会议纪要”。主席的含义更多的是指主持会议的人,是维持会议秩序,使其按照议事规则公平高效地运行的人。

*最大的教训,是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势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

设定这个条件的目的当然是要保护组织的名义不被滥用,防止一小部分人以组织整体的名义作出不能代表整体意见的决定。对公众*,。,就不比对其法定人数做硬*要求,或者如通常所说的,“出席人数即构成法定人数“

任何成员只能对着主席发言,即使要对另外一位成员发言,也只能通过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