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釋出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廣告經營者還利用返券,店內打折活動,甚至組織全球大嘴冠*賽來誘發兒童逼父母購買他們的產品。
第二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檔案,核實廣告內容。
其他的廣告經營者今後還可以為這些使用者再增加更多的相關資料。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