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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罪主”造句大全,罪主造句

白領犯罪,是從犯罪主體分類的角度界定的犯罪型別。

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組織實施敲詐勒索的按自然人犯罪處罰;

具體又分為商業賄賂犯罪犯罪主體的問題、犯罪客觀方面的問題和罪數問題三方面。

由於此類犯罪具有與其他刑事犯罪交叉、參與犯罪主體龐雜等特點,認定時應從犯罪的行為方式、犯罪數額、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犯罪主體以及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等不同側面進行分析。

接著本文對本罪的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特徵、犯罪主體及犯罪的主觀特徵進行了詳細而又比較深入的討論。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須同時具備犯罪主體、觀方面、觀方面三個條件。

文章就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犯罪客觀表現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較為深入的探討。

通過重新探討本罪罪名、*質、犯罪主體、犯罪物件以及客觀行為特徵等方面的一些具體問題,以求更準確地理解和適用這一罪名。

“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可以構成*罪主體,但卻不能構成受賄罪主體。

合同詐騙罪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非法拘禁罪的認定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如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物件等。

本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不應是斡旋受賄罪的主體。

身份犯是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由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主體進行的一類犯罪。

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方面,從主體的範圍以及單位主體的引入必要*等方面進行探討。

本文的第四部分探討單位犯罪主體刑罰配置制度。

暗戀是一種感情上的怯懦,明明很喜歡,卻又刻意表現出滿不在乎的樣子。

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

“黑哨”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特徵,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單位犯罪主體是相對於自然人犯罪主體的一類犯罪主體,是認定單位犯罪成立的關鍵。

進入該罪司法程式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悍妻”與“悍虜”。

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在犯罪客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存在明顯區別。

我國刑法對商業受賄罪定罪是依據犯罪主體的不同將其分為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兩大類,對常見的犯罪行為都進行了規定。

罪主體的不同身份能夠對共同犯罪的*質產生影響。

合同詐騙犯罪的偵查重點要放在查清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故意、犯罪主體、犯罪行為及資金流向等方面。

第三部分,*犯罪主體範圍的擴大化趨勢。

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對我國的受賄罪主體範圍進行研究。

本文從四個方面對單位犯罪問題進行了探討。第一,單位犯罪主體的範圍界定問題。

當今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新的特點,即犯罪主體低齡化、型別多元化、組織團伙化、內容複雜化。

由於對*犯罪的本質、國家法律責任*質、國家犯罪標準的不同認識,學界對*犯罪主體的範圍界定不一。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限於醫務人員,醫療單位中從事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非醫療工作的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文章仍採用犯罪構成四要件的學說,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四部分。

罪主觀罪過形式應包括過失和間接故意;

著重論述了共同受賄犯罪的特徵,包括犯罪主體的特殊*、主觀故意的趨同*、犯罪行為的多樣*。

對*詐騙罪主要客體的認識是理解*詐騙犯罪的核心。

違反法定程式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被超期羈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單位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本質上是整體責任。

職務犯罪主體是構成職務犯罪的必備要件,也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

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該罪主觀方面的必要條件限制了法律的適用。

罪主造句

單位應該納入本罪的犯罪主體。

因此在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應當包括單位。

在本文中,主張如下: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而不是特殊主體;

該部分對古今*的受賄罪進行了考察,詳細闡述了本罪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的變化,說明了本罪的立法淵源。

因此,無論什麼人若用不合適的態度吃主的餅,喝主的杯,就是得罪主的身體、主的血了。

挪用社保基金行為可根據犯罪主體不同作出不同定*。

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

犯罪動機和目的並非本罪主觀構成要件的內容,而是主觀構成要件的構成要素,並非區別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的標準。

罪主體職業化、犯罪物件大款化、犯罪形式智慧化、犯罪手段殘忍化、社會影響*化是其主要特徵。

整合納入刑法後,*人違反職責罪在犯罪主體的規定上,仍然同刑法總則存在理論上的衝突。

新的犯罪構成應按照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的順序排列。

欺詐發行*券罪是一種由特殊的犯罪主體在*券發行過程中故意實施的典型的*券犯罪。

就是要省察自己,看看自己有沒有在甚麼地方得罪主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型別相對集中,犯罪主體日趨低齡化。

本文認為,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犯罪主體應包括未滿16週歲的少年以及實施本罪的單位。

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使犯罪主體呈現多元化,犯罪動機呈現多樣化,使犯罪目的呈現不確定*,使傳統犯罪呈現網路化。

對本罪的主觀方面,作者認為構成本罪主觀上只能表現為直接故意。

罪主觀方面既可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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