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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既遂”造句大全,既遂造句

本罪存在未遂問題,登陸到法定的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為本罪未遂與既遂的區分標準。

緊接着,分析了犯罪既遂的存在範圍,即認為犯罪既遂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

本文主要論述了刑法中的轉化型搶劫罪的適用條件及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問題。

筆者認為:區分該罪的既遂與未遂應從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上來把握。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嬰幼兒、精神病人或出賣親生子女類案件,由於其行為並未侵害人身自由,因而應以出賣作為既遂和未遂的認定標準。

同時,在確立法益侵害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搶劫罪法律規定本身的特點,分別對普通搶劫、加重搶劫、轉化型搶劫中既遂與未遂的判斷標準進行了細緻的分析。

對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應該依照法定符合説的觀點,按照各行為人預謀犯罪的既遂處理。

傳統的刑法學都把繼續犯放入罪數犯中研究,本文認為,應把它放入故意犯罪形態中研究,並提出,繼續犯應屬於犯罪既遂形態的又一類型。

既遂造句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作為犯罪的停止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筆者主要從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兩個角度進行論述。

探討了侵佔罪的既遂與未遂問題,表明侵佔罪的既遂標準是被害人告訴前行為人拒絕退還並且已給所有人造成財產損失;

作為故意犯罪,牽連犯也有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多種犯罪停止形態。

在某些直接故意的數額犯中,數額還是犯罪既遂的條件。

筆者認為,單位犯罪未遂,是指在單位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單位已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達到犯罪既遂的一種未完成犯罪形態。

盜竊罪的既遂標準與盜竊行為的對象、盜竊行為的手段、盜竊行為時的環境及條件均有密切關係。

主要論述了侵佔罪既遂的認定和未遂的問題。

論文第三章,搶劫罪既遂未遂形態的區分標準及具體認定。

根據既遂的目的説,我國犯罪既遂類型可分為着手犯、行為犯、危險犯和實害犯。

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科學區分標準是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而不能採取單一學説理論為標準。

最新的司法解釋對搶劫罪的特徵、既遂和未遂及加重情形中入户搶劫、“準搶劫”等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

介紹賄賂罪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罪與非罪的鑑別,犯罪的既遂、遂和終止的不同形態的認定,也涉及介紹賄賂罪與詐騙罪、旋受賄罪、賄罪的幫助犯以及與侵佔罪的區分與聯繫。

第三部分,受賄罪的犯罪既遂標準。

筆者先簡要介紹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接着進一步簡要介紹了中外關於盜竊罪既未遂的各種學説,並對各種學説進行了評析。

“犯罪目的實現説”目前不宜作為我國犯罪既遂標準。

危險犯既遂後主動排除危險狀態行為的定*問題是刑法學的一個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為此學者們進行了不斷的探討。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

三歲為婦,靡室勞矣。夙興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於暴矣。兄弟不知,咥其笑矣。靜言思之,躬自悼矣。

保險詐騙罪屬結果犯,因此它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態。

*罪的既遂標準問題實質就是對於*罪的客觀行為要件與客體要件的判斷問題。

中止犯與既遂犯的競合是兩種不同犯罪形態的重疊。

對向犯的既遂及未遂問題應深入研究,有些對向犯的既遂存在特殊問題。

無論是收受賄賂還是索取賄賂,均應以是否得到了賄賂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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