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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代位權”造句大全,代位權造句

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在*質、方式、程序上與一般民事主體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具有明顯的區別。

我國合同法儘管是初次規定代位權制度,但在繼承傳統理論的基礎上,對代位權制度進行了大膽創新和發展。

我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存在諸多問題。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這種尷尬局面,使我們必須重構代位權制度。

因此,我國法律應當明確區分並分別規定保*人的代位權與追償權。

民法債的保全當中規定了兩種制度,第一個就是代位權,另一個就是撤銷權。

代位權造句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

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

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爲共同原告。

代表訴權與民法上代位權、代理權雖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也是明顯的。

並且稅收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爲限,不應包括滯納金。

對於此種情形下第二人行使的請求權,人們習慣地認爲這種請求權是代位權

第三問題是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的規定是否適用於船舶物權。

摘要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歸屬有入庫原則和直接受償兩種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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