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
拒付,拒絕承兌
凡已辦理拒絕承兌*書之匯票,其後可辦理拒絕付款*書。
銀行拒絕承兌他的支票。
託收指示對發生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的有關拒絕*書應有具體的指示(或代之以其他法律手續)。
匯票過期後,或先前有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而遭退票後。
如見票後付款之匯票已作信譽承兌,則該票之到期日應由公*註明拒絕承兌之日起計,而非由作信譽承兌之日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