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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政程序法”造句大全,行政程序法造句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法的精髓,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节提出了确立行政程序法,可以使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在这一问题上宜采取第一种模式。

听*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听*笔录的法律效力又是听*制度的关键所在。

因而,从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为我国的行*判实践及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现实的途径及方法,很有必要。

(在典型的强迫或宣布机关行为无效的司法复审程序中,*免除不是争议的焦点,因为《行政程序法》取消了这一辩护理由〔见《美国注释法典》第五章,第七百零二条)。

在《行政程序法》修正之前发生的一个案子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在对单方面接触的关注和对机关决策的*监督的必要*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

这一原则包含在《行政程序法》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款里。 该条规定,"*言和物*以及所有文书和诉讼中提出的要求的正式文本,共同构成裁决的唯一专有记录。"

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就难以有行政程序法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已经是呼之欲出而始终未出。

行政程序法》给“机关行为”的定义里包括“未能采取行动。”

这两种职责都受《行政程序法》详尽的条款规定的制约。

行政程序法》的非正式规则制定条款没有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它对公众批评的事实、法律以及政策上的支持。

怀曼一戈登公司声称,"精益内衣"案的要求作为一项"规则"是无效的,因它未按《行政程序法》的规则制定程序予以通过。

第七百零六条第(2)款第(l)项载有《行政程序法》的“主观武断”的标准,该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牵连到法律、事实或自由裁量方面的问题。

行政程序法造句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

听*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行政程序法》载有三个有可能指导事实调查的审查标准。

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正式裁决有时被称为"提供*据的听*","全面听*",或"审判式听*"。

除《信息自由法》外,《行政程序法》中没有一项条款涉及针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告知(虽然该法的确赋予当事人有限的权利取得针对第三方当事人的传票,见《美国注释法典》第五章,第五百五十五条第四款)。

市场规制法是实体法和具体行政程序法的结合。

通过制定相应的行政程序法以控制行*力、保护公民权利,成为行政法治的必然趋势。

第二,与"莫比尔石油"案一样,复审法院有时把规则发回重审,指示行政机关在某些争议问题上应准许盘问,即使程序通常受《行政程序法》的非正式规则制定条款的制约。

行政法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有机统一。

3.正式规则制定鉴于从一般原则上说,行政规则制定至多要求一个通知和评论程序,《行政程序法》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三)款针对此原则载有一个例外。

遗憾的是,当负责的决策人没有准备意见,或至少没有认真地作出考虑时,《行政程序法》关于提出调查结果、结论及理由说明的要求即失去了价值。

在60年代末,随着规则制定日益成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形式,对《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规则制定程序的不满开始扩散。

对照之下,《行政程序法》则确立了比较简单的行*判式听*的标准。

结语部分提出了瞻望和期待,认为建立一个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典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必然趋势。

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的法定责任并非难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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